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统一接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智慧监管平台。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智慧监管平台强化违法监督,将污染大气环境以及不执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的应急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