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