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并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有对应等级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采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