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出现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并由出具采认证书的部门撤销采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