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经比对对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调整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