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