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将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布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区域,并采取围挡等降噪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工地在封闭的机械棚内使用搅拌机、电锯、电镐、砂轮机、钢筋加工机械等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或者进行全封闭施工,减少噪声排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