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可以通过公布的电话、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转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