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