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