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在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电子设备噪声对其他人产生干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