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