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等。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