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