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项;(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上述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