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人民政府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法规执法情况的检查,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