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性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未能在期限内制定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