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认为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书面意见,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存档。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