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审查。需要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