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