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依照前款办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