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与本行政区域客观情况严重相悖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