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规章的内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论证,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