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一式十份,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