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五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