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取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