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反馈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有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负责记录会议对法规案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收集整理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