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