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以及其他公民旁听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重大问题的协商情况等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