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经审查认为规章存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纠正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