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