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或者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