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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存在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书面意见,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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