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章时,需要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