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后,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