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拟新增或者推迟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组织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