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研究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由主任会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由主任会议通过。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提案人、组织起草单位。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