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