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