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防沙治沙活动实行下列优惠措施:(一)防沙治沙造林用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优惠规定;(二)治沙造林、育苗、种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三)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按约定完成治理目标;(四)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