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防沙治沙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