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防沙治沙活动实行下列优惠措施:
(一)防沙治沙造林用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优惠规定;
(二)治沙造林、育苗、种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按约定完成治理目标;
(四)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