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沙化土地上具有特殊生态和景观价值的沙漠、戈壁、雅丹、古迹,以及典型自然人文景观、沙生植被、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区域逐步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和科学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