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