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