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在常年森林防火区或者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有关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