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和捐赠。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