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区(县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公安、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由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