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管护人员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登记。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