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种业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